投保人告知义务放宽 或诱发二手车交易骗保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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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30 |
10月1日将进入实操阶段的新《保险法》,被业界认为是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新法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做更具体规定,就车险而言,有利于车主投保前详细了解免责条款内容,避免因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对免责条款告知不到位而产生的争议。另外一方面,出于保护弱者考虑,新法在签订合同(第19条)、发生事故(第21条)以及保险标的转让时(第49条),放宽对投保的告知义务的要求。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内容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10月1日将进入实操阶段的新《保险法》,被业界认为是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新法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做更具体规定,就车险而言,有利于车主投保前详细了解免责条款内容,避免因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对免责条款告知不到位而产生的争议。另外一方面,出于保护弱者考虑,新法在签订合同(第19条)、发生事故(第21条)以及保险标的转让时(第49条),放宽对投保的告知义务的要求。“新保险法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非常灵活。”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刘连生教授认为。这些变化,尤其是新法第49条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新规定,客观上也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更大压力,在实际操作中将令二手车交易产生一些理赔纠纷,甚至会造成这个细分市场新型骗保案的发生。
新规将促进二手车市繁荣
据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对全省62家二手车流通企业上报数据累计统计,并结合全省重点地区二手车过户数量综合得出,2009年上半年广东省二手车交易量为27.3万辆,比2008年上半年增加4.48万辆,同比增长19.62%;交易金额为100.58亿元,比2008年上半年增加25.08亿元,同比增长33.22%。二手车市场交易十分活跃,这就意味着,二手车车险过户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
以往二手车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如果车险没有过户,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会以“不及时履行变更告知手续”为由拒绝赔付,这方面的案例时常见诸媒体。但是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在保险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原来的合同仍具法律效力,因此被视为是二手车主的福音。广州多位经营二手车的老板认为,车险合同自动变更的方式将更好保障车主的利益,从而促进二手车市的繁荣。以往有些车主认为二手车交易时车险不值钱,因此等到车险到期时才卖车,新法实施之后,买方在把车险费用计入交易价方面有更大的话语权,这将促使他们提早卖车;另外,新车主在买车之后就可以直接享受原有车主的保险权益,这增加了交易的性价比,也会刺激他们的购车欲望。“10月份之后,这个规定将成为销售员说服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一个新招。”
不履行告知义务纠纷随之产生
新法第49条在彰显人性化的同时,也会引起一些理赔纠纷。在成航二手车行工作的杨先生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在新法实施之后,购买二手车的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扯皮”的事情将会增加。
第一,新保险法很多规定比以往“更加灵活”,将合同的变更方式由主动变更变为自动变更方式,也就是说,在车辆过户后,不管买卖双方有无尽到告知义务,新车主都有索取赔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新车主发生意外时都可以得到赔付。按照新法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比方说,车辆性质由私家车变成营运车,或者是一位有多年良好安全驾车记录的老司机把车辆卖给曾频频出险的“马路杀手”,在保险公司看来,都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加。如果新车主在车辆交易后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没有做出处理,由此造成的所有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车辆过户后新车主不履行告知义务,则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隐性的风险很容易被车主忽略,并且引起纠纷。另外,“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某一方具有告知义务,这也容易令原车主与新车主互相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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